调取书证通常遵循以下步骤和原则:
尽量获取书证原件。
如原件获取困难或出于保密需要,可接受副本或复制件。
向单位收集/调取时,需由提供人签名/加盖单位印章。
向个人收集/调取时,需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签章。
提供人需在书证上注明复印信息,签名、注明日期并加盖公章或捺印。
由2名调查人员接收并签名注明日期。
提供人需在书证上注明原件信息,签名、注明日期并加盖公章或捺印。
提供单位需在首末页和骑缝处加盖公章。
由调查人员接收并签名注明日期。
可通过出示《调取证据通知书》或由提供人主动提供书证。
提供人需在书证上逐页签名、注明日期并捺印。
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在首页签写姓名、日期。
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调取证据时,需遵守法定程序,可能通过签发《调取证据通知书》进行。
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可凭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
证据调取应遵循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规定。
证据调取过程应确保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调取物证书证时,应尽可能调取正本、原本。
调取证据清单应对调取的物证、书证逐件编号,写明物品文件的名称、数量、特征。
应作好记录,包括询问笔录等。
以上步骤和原则为书证调取的一般流程,具体操作可能因案件性质、证据重要性及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在实际操作中,应遵循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确保所有程序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