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贿选的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贿选的主要认定标准和特征:
贿选所侵犯的客体是村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村委会选举活动。这包括村民对村委会候选人的提名权、对正式候选人的选举权以及其他相关权利。
贿选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用金钱或其他财物贿赂、收买选民、代表或选举机构工作人员。这里的“其他财物”应作宽泛理解,包括各类有价值意义的积极财产。贿赂数额的大小并不影响对贿选性质的认定,但可以作为处理具体贿选案件的参考依据。
贿选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为直接故意。行为人通过贿赂手段,希望达到选举自己或选举自己希望选的人,或者使自己不希望选的候选人落选的目的。行为人所追求和希望的目的,即使未最终实现,也不影响对贿选性质的认定。
贿选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可以是参选人,也可以是一般选民。被选举人的亲朋好友和被选举人及其亲朋好友所雇用的人都有可能成为行贿主体。
拉票贿选的具体行为方式包括:
向选举人赠送现金、购物卡、存单、银行卡、会员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微信红包、支付宝红包、电子转账、电子礼品预付卡或实物等。
为选举人提供吃请、旅游、休闲、健身、娱乐等消费活动。
以提供交通、住宿费、误工费等名义,动员外出人员回乡为其投票。
为选举人缴纳各种保险、水电费、电话费、线上购物平台代付等费用。
以交保证金形式,许诺当选后将保证金分发给选举人。
以违反规定分发村集体财产进行拉票。
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进行拉票。
向其他竞选人送钱送物、给予其他利益或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让其退出选举。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迫使或收买选举工作人员在选举中帮助游说等舞弊活动。
利用其他手段进行贿选。
拉票贿选行为的实施时间为换届选举期间,一般以正式选举前六个月到换届选举结束为止,特殊情况可不受此时间限制。
以贿赂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可以构成破坏选举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总结:
农村贿选行为的认定主要依据是否具备贿选的要件,包括侵犯的客体、客观表现、主观方面、主体、行为方式、时间范围以及法律后果。只有当这些要素齐备时,才能认定为贿选行为,并依法进行处理。